首頁 專題報道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 我為群眾辦實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我為群眾辦實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2021-04-22 10:01:28 冷水江市融媒體中心 通訊員 劉超文 羅曦

新冷水江4月22日訊(通訊員 劉超文 羅曦)4月20日上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嚴懲毒品犯罪行為,凈化社會環(huán)境,加強禁毒法治宣傳,全力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推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向縱深發(fā)展。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鐘某某求購4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兩人約定在邵陽市人民醫(yī)院附近交易。交易完成后李某駕車將上述毒品運回冷水江市,并存儲在其面包車內(nèi)。2020年6月1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金竹山派出所民警根據(jù)情報線索,在金竹山鎮(zhèn)與鐸山鎮(zhèn)交界處將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李某抓獲。當日晚,民警在邵陽市將被告人鐘某某抓獲。次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的帶領下,對其面包車上的毒品疑似物依法進行提取。經(jīng)稱量,被查扣的白色晶體狀毒品疑似物重13.76克,紅色藥丸狀毒品疑似物重1.31克,共重15.07克。除其中細小白色晶體狀毒品疑似物1.43克未鑒定外,其他毒品疑似物中均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院根據(jù)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同時追繳被告人鐘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元,上繳國庫。

下一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將繼續(xù)發(fā)揮嚴厲打擊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的職能作用,加大禁毒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毒品危害的認識,引導全市形成自覺抵制毒品的良好氛圍。

責編:楊雅婷

來源:冷水江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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