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辦實事:婁底市第一起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14日訊(通訊員 李松)2021年4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乘坐從新化縣到冷水江市的中巴車,在車輛到達冷水江市時因下車地點問題與司機候某某發(fā)生口角,隨即,劉某某沖向司機駕駛室,不顧車上二十余人的生命安全,用雙手勒住司機候某某的脖子往后拉,導致車輛突然左拐,險些撞上對向行駛車輛。司機候某某在緊急停車后報警。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中巴車行駛過程中,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的規(guī)定,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本院對劉某某以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批準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檢察官提醒:妨害安全駕駛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罪名,該案為婁底市第一起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案,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請勿妨害安全駕駛。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控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責編:楊雅婷
來源:新湖南客戶端